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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劉村鎮(zhèn)陶家莊北口200米
單位不給申報工傷員工可自己申請
2014年元旦剛過,生完小孩后做了兩年全職媽媽的小劉開始找工作。在一個專業(yè)招聘網站上,她看到A勞務派遣公司的招聘廣告,便把自己的簡歷投了過去。
隨后,公司快遞給她發(fā)來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入職當日,單位將小劉派遣到B財務公司做了一名客戶服務專員,其月薪由基本工資+業(yè)績提成+全勤獎等三部分構成,每月工資由時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銀行發(fā)放。
小劉上班后工作努力,得到用工單位的認可,******季度考評時獲得******員工稱號。4月26日、27日,B財務公司利用雙休日組織******員工到郊外春游,大家從山上順著臺階往下走,業(yè)務部主管一腳踩空,將走在她前面的小劉壓倒在地。同事把她們攙起來,小劉撩起褲子一看,左側小腿和腳有兩處挫掉了皮直流血,醫(yī)生診斷其傷情為左下肢、腳部軟組織挫傷,經過******處理后她于當晚離開了醫(yī)院。
第二天,小劉上班后找到公司宋經理:“我昨天看病花了2100元醫(yī)療費,這筆錢是因為參加春游被同事壓倒才發(fā)生的,所以希望公司能給我申報工傷?!睂Ψ奖硎鹃_會研究一下。此后,小劉多次找宋經理詢問此事,卻一直未得到答復,為此,小劉五一放假結束后她沒再到公司上班。
去年10月底,在家休假的小劉接到部門主管電話:“你的醫(yī)療期到本月底期滿,現在工作挺忙的,從11月1日起就來上班吧?!毙⒂行瀽灢粯窙]去,一周后收到A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快遞發(fā)來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于是她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B財務公司支付自己在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5萬元、醫(yī)療費2100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裁決,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向小劉支付其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900元。收到裁決書的當天,A勞務派遣公司就將900元錢轉到小劉的銀行卡里。小劉不服又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是工傷行政部門的職責,小劉于2014年4月27日受傷,現其傷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在工傷沒有認定前,她于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未上班,在仲裁裁決后,A勞務派遣公司已向小劉支付款項900元。因此,她要求兩家公司支付其在醫(yī)療期內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A勞務派遣公司已為小劉繳納了醫(yī)療保險,所以她要求單位支付醫(yī)療費的訴求也被駁回。
針對此案,筆者采訪了律師,律師告訴筆者,本案的焦點在于小劉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律師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單純的旅游、觀光,雖然是單位組織的活動,是為職工提供的福利,但因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若旅游期間安排有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比如開會學習、研討業(yè)務、參觀展覽等,這些活動與工作相關,如果員工受到傷害,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
具體到本案中小劉受傷,在兩天的外出春游期間,B財務公司曾為參加活動的******員工進行頒獎,并請幾位員工介紹了工作經驗和體會,這說明此次春游并非單純的游玩,所以小劉若提出申請有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但***終還要由相關部門依據事實作出結論。
律師告訴筆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員工受傷后單位不為其申請工傷時,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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