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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勞動合同未必獲賠雙倍工資
[案例]
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然后再考慮簽合同。但由于沒有經(jīng)驗,加上性格內(nèi)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到半個月,公司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郁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公司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稱小陳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陳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評析]
人力資源專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其次,未簽合同的情形發(fā)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后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那么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規(guī)定支付小陳工資就可以了,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雙倍的工資,為了得到雙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yè)簽合同。但是這里要注意,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非給予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因此,如果員工故意或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則無權獲得雙倍工資,而企業(y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在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xù)約,則企業(yè)也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